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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地专利资格的差异
              博客文章 / 已出版, 2022年2月3日

              世界各地专利资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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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verview

              当您申请专利时,无论您身在何处,有两件事必须始终为真 — (1) 您的发明必须新颖且 (2) 它必须有用。然而,不同的国家根据其文化、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对这两个要求有不同的定义。与软件、医疗方法和商业方法相关的创新尤其如此。

              申请专利还是不申请专利

              这三个领域虽有很大不同,但也有共同的问题,各国往往采用相似的标准来解决。专利性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希望避免专利会抑制进一步的创新。例如,在美国,要注意确保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概念。在其他国家,这可能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专利根本不会被授予。同样,世界各地的专利当局都反对妨碍他人工作的专利。这在医疗行业至关重要。例如,在欧洲,欧洲专利局 (EPO) 对授予可能会抑制医生治疗患者行为的医疗方法专利持谨慎态度。同样,商业方法专利必须足够具体,以免无意中将通用程序和系统置于其他公司的界限之外。

              然后是版权和专利之间的关系。例如,软件通常可以受版权保护,而可能拒绝专利的专利当局明白在许多情况下版权保护就足够了。版权也很便宜,一旦申请发布就自动授予,并且持续时间更长(70 年与专利的 20 年)。版权不保护的是软件中的底层技术——这就是为什么申请人认为申请专利的费用和困难是值得的。例如,Adobe Photoshop 作为软件应用程序受版权保护,其名称已注册商标,但它也是其包含的发明的众多专利的主题。

              仔细观察世界上一些主要的经济参与者,就会发现授予专利的各种方法。

              美国的专利资格

              软件专利:在美国,基本理念是软件发明如果满足以下两个要求即可获得专利:

              • 它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它是新事物。
              • 它与机器相关联——即指定运行软件的硬件平台类型,因此不会为抽象过程的描述授予专利,而是为需要特定类型的物理硬件的东西授予专利。 (这比其他国家的机器要求更开放一些,我们将看到。)

              但是,有三种类型的软件不可申请专利:

              • 算法不能申请专利。
              • 科学定律不能申请专利。
              • 抽象的想法不能申请专利。

              第三类非专利软件与美国最高法院 2014 年 6 月 19 日对Alice Corp. v CLS Bank一案的判决有关。此案开创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计算机化抽象概念版本的先例。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第 101 条驳回的软件专利数量增加了一倍多,原因是判决认定发明与抽象思想“明显不同”。例如,去年,Alice 标准被用于使患者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的专利申请无效,该系统声称可以为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中的成本低效提供解决方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称该专利申请“针对计费的抽象概念以及计算患者账单的基本经济实践”。

              知识产权律师在试图弄清楚究竟什么才算是比抽象概念“明显更重要”的概念时遇到了困难,预计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发布新的审查规则来澄清这个问题。 一位法官甚至表示,爱丽丝在美国终止了软件专利。

              医疗方法专利:如果一种医疗方法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则该医疗方法可在美国获得专利:

              • 特异性——它足够具体,可以清楚地识别出它的局限性。
              • 实际应用——这是一种使用特定药物治疗特定疾病的方法。
              • 中央变革效应——它从根本上改变了预期目标的性质。

              商业方法专利:自 1988 年以来,美国就允许商业方法专利,不过,Alice 案的决定再次让人怀疑其未来的可行性。撇开爱丽丝不谈,如果一种商业方法产生了“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并且具有实际的现实价值,那么它就可以申请专利。它不能只是一个概念或一个用于进一步研究的操作。

              欧洲的专利资格

              软件专利——软件本身不能通过EPO获得专利。它只能作为“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受到保护,它被定义为在本身已获得专利的硬件设备中执行某些新颖且有用的功能的软件程序。

              医疗方法专利——欧洲专利局将批准一项医疗方法专利申请,前提是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不是一种手术、治疗或诊断形式。如前所述,拒绝手术、治疗和诊断方法的专利是为了让医生不必担心在治疗患者期间无意中侵犯了某人的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只有当商业方法包含“技术”特征时, 欧洲专利局才允许其申请专利,这意味着它是一种用于操作特定硬件设备或设备组的非显而易见的、新颖的和创造性的方法。

              亚洲的专利资格

              软件专利——日本、印度和韩国等国家通常适用与欧盟相同的例外——即软件不能获得专利,除非它是硬件发明中的一个元素。从历史上看,中国一直以同样的方式看待软件专利,尽管最近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表明该国越来越愿意接受将软件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申请专利的想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SIPO) 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指南现在允许为(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流程申请专利。对一些专家来说,这也意味着这两个要素——存储设备和软件——也可以单独获得专利。

              医疗方法专利——日本的运作理念与 EPO 大致相同,只要不妨碍执业医生的工作,就允许医疗专利。中国自 1992 年起就允许药品专利。有趣的是,对于医疗方法,中国的审查员并不寻找符合一套允许标准的专利权利要求——相反,他们保留了一份清单,列出了所有被排除在专利之外的特定医疗方法。 韩国不允许医疗方法专利,印度也不允许——印度排除了“任何对人类进行药物、外科、治疗、预防、诊断、治疗或其他治疗的过程或任何类似动物治疗的过程”的资格他们没有疾病。”  

              商业方法专利——在日本和现在的中国,使用硬件执行的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在韩国,改进自动化系统技术特征的新颖发明可以获得保护。在印度,你根本不能为一种商业方法申请专利。

              全球专利的未来

              软件、医疗方法和商业方法方面的创新对任何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很重要,人们普遍认为,在这些领域的持续投资需要对创新者给予公平的补偿。然而,同样可以理解的是,授予此类创新专利需要仔细考虑,许多国家仍在决定如何处理这些申请。毕竟,即使是看似稳定的美国专利制度现在也容易受到深刻的调整,正如去年爱丽丝剧变所证明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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